晋击天下 第102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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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四、“若非前条旧业,一不得禁。有犯者,水土一尺以上,并计赃,依常盗律论,皆弃市。”意思就是只要有人犯了以上的几条内容,就以盗律论处,“弃市”就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,对犯人执行死刑,赵胤便是按“弃市”而斩。

此时的司马衍,不再是傀儡皇帝,有着手握重兵的司马珂扶助,诏书也不再只是一纸空文。至少在扬州一带,敢抗旨者,还是要掂量掂量,自己的力量是否足以对抗司马珂的讨伐。

“壬辰诏书”,规范了占山的制度,也为后来推广土豆和红薯的种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,避免了土豆和红薯完全只给士族带来了利益。

…………

公元336年秋。

高产而不占良田的土豆开始在京口大营和建康一带逐步推广种植。

与此同时司马珂也发布了赫赫有名的“壬辰诏书”。

自魏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,占山护林,屡禁不止,如《南史》云“自晋中兴以来,朝纲弛紊,权门兼并,百姓流离,不得保其产业。”,在当时士族无休止的兼并显然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运行。虽然在历史的东晋时期,皇帝和一些有识之臣曾经意识到这个问题,并也试图做出一些努力,但是没什么用。

历史上的咸康二年壬辰日(每月的29日),司马衍曾对士族屡禁不止的占山护林也发布了“壬辰诏书”,其曰“占山护泽,强盗律论,赃一丈以上,皆弃市”意思就是只要发现“占山护泽”的就处于“弃市死刑”,但是显然这条法令并没有任何的作用。当时的司马衍,连自己的安全都保障不了,占山护泽的又都是士族,这条法令等于一纸空文,根本无法执行。

司马珂笑道:“取颗大者做种即可,待得太尉回京口,末将当遣人送二十万斤粮种往之,以供京口之兵种之,亦将遣熟悉栽种之士卒前往教导之。此物一年可栽种三季,下月即可栽种。若担心肥力跟不上,亦可只栽种两季。”

郗鉴激动得差点老泪纵横,居然对司马珂一拜:“老夫代京口数十万军民谢元瑾之恩德。”

对于郗鉴来说,以后非但粮食不用捉襟见肘,以后北面的流人,有多少就可收多少,这可是他梦寐以求的景况。

司马珂见郗鉴居然以年迈之身来拜谢自己,心中一暖,急忙扶起郗鉴,又对郗鉴还了一拜,急声道:“此乃末将之本分,还望明公莫要折煞末将。”

王导此刻终于回过神来,问道:“元瑾从何处得来此物!”

这次336年农历九月的壬辰日发布的“壬辰诏书”,司马衍听从了司马珂的意见,曰:“今更刊革,立制五条。凡是山泽,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,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,常加功修作者,听不追夺。官品第一、第二,听占山三顷;第三、第四品,二顷五十亩;第五、第六品,二顷;第七、第八品,一顷五十亩;第九品及百姓,一顷。皆依定格,条上赀簿。若先已占山,不得更占;先占阙少,依限占足。若非前条旧业,一不得禁。有犯者,水土一尺以上,并计赃,依常盗律论。”的建议。、

这次的“壬辰诏书”合计分为四点:

其一、“凡是山泽,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,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,常加功修作者,听不追夺”,简单的说就是在“壬辰诏书”发布之前所侵占的那些山林川泽,只要继续经营且有成效的,朝廷可以承认他的“侵占”。

其二、“官品第一、第二,听占山三顷;第三、第四品,二顷五十亩;第五、第六品,二顷;第七、第八品,一顷五十亩;第九品及百姓,一顷。皆依定格,条上赀簿。”。这里不但规定了占山的标准,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在这里司马衍给予了百姓的“侵占”权。且司马衍还规定这些人所占的山林川泽必须要登基造册,这样方便朝廷按照各自所拥有的资产来征收财产税。如果隐瞒不报的,则视为非法侵占。

其三、“若先已占山,不得更占;先占阙少,依限占足”,就是已经占了规定份额的就不能再占,而没有占足规定数量的则可继续占。且在之后不久,司马衍还特意下诏“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,可依法占足山泽”,也就是百姓如果没有占够的,可以依法占足。

司马珂道:“下官昔日在宣城之时,曾救助一即将饿毙之奇人。那奇人因感下官救命之恩,不但教会下官做那一品翡翠豆芽、蓬莱白玉豆腐及酿造瑶池玉液琼浆之术,亦曾手绘此物之图,对下官道此物不但可食,亦高产。那日下官在钟山脚下遛马,偶然幸得遇见此物,故此取之在自家后园予以育种。除此物之外,另有一物,亦是高产之粮种,尚在育种之中,想来明年开春,亦可广而栽种之。”

司马珂的话,对于众人来说,简直就是天方夜谭,但是事实摆在眼前,也不得不信。

何充不禁满脸感慨的说道:“此乃天不绝我华夏,借助元瑾之手来救之!”

郗鉴更是感叹道:“天不生元瑾,万古如长夜也!”

第162章 必当北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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